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以及所填报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专业只招收湖南考生。报考我院艺术类和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考和省专业联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均达到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和程度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