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招生录取规则第十二条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我校录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辽宁省投档比例为103%。第十三条我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由于我校专业特点和毕业生情况,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报考我校各专业。第十四条2011年我校在辽宁省普通类一批本科批次A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龋在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省市,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录取时无志愿分数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第十五条在院校志愿投档录取中我校执行有关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投档等照顾录取政策,但在考生进档以后,我校将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第十六条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录取,即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设置各专业级差为五分。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和考生的相关特长择优录龋在江苏省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来确定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