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院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入学考试采用由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专业的确定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 第七条:除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八条: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者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予以承认。 第九条:除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进一步加强与高级中学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广泛的联系,并在有关中学建立生源基地。对生源基地的毕业生,经所在中学的校长和班主任推荐后,当地招生部门同意,学院可以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