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见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专业测试考核。 天津市考生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优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的录取专业。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我院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准备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