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潍坊科技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潍坊科技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经省统一测试合格的考生,美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优秀运动员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可录取到我院所有专科(艺术除外)专业,入校后与普通高职相应专业的学生混合编班,授课内容、学费及管理等与普通高职学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