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录取原则:1.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2.普通文理考生,学校按志愿顺序录龋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龋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3分、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龋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3.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龋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龋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用兼考科目的考生。4.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