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录取原则:1.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报考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学校志愿考生,依次类推。2.对于第一学校志愿进档考生,采取“分数级差原则”录取,各专业间级差均为5分。3.其他学校志愿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龋4.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学院招生计划未全部完成时,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5.对符合享受增加分数投档要求的,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6.由各省高校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信息网、查询电话、学院网站对外公布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