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龋第十三条学校校本部本科文史、理工类的录取批次原则上为本科院校第一批,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1.2。第十四条在规定的批次内,学校录取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如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第十五条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第十六条学校校本部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批次在外省一般为提前批次,在本省为本科二批。外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为:第一,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二,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及服装设计与表演(模特)方向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科类(文/理)按计划录取;第三,美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占70%和文化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分科类(文/理)按计划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