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招生简章还未公布,但2020年招生简章已公布,同学们是不是很想了解一下详细的情况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赶快来看一下吧!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4475,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英文译名:JiangSuVocationalCollegeofBusiness(简称JSBC)。
第三条学校简介:学校创建于1956年,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全国系统示范性高职院校。坐落于上海大都市北翼门户城市——江苏省南通市,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0000余人。学校办学条件优越、专业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人才培养突出,学生在全国、全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中摘金夺银、屡获殊荣,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左右。
第四条学校面向江苏、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为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
第七条学校招生与就创业处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及招生宣传、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反映。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分相同,以语文、数学两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各省艺术类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总分+文化总分)。综合分相同的考生按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分数仍相同,以语文、数学两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具体为: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苏价费(2014)136号)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800-1500元/学年。(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内多项奖学金。对家庭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帮助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推荐就业。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对投档分达各省本科省控线及以上(其中江苏“3+2”专本分段培养投档分达本科省控线上15分及以上)、被我校录取并报到注册的考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江通路48号
邮政编码:226011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与就创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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