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488,在陕招生代码:815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学院坐落在西安,现有文艺路、狄寨塬2个校区。全日制学生4300余人。
学院现设戏曲系、影视系、舞蹈系、音乐系、美术系、学前教育与文化管理系、流行音乐系、基础教学部和思政部等9个教学单位;设有戏曲表演、舞蹈表演、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戏剧影视表演、影视多媒体技术、播音与主持、影视动画、摄影摄像技术、音乐表演、现代流行音乐、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学前教育等21个大专专业,6个五年一贯制专业和6个中专专业。“戏曲表演”专业是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也是全国高等艺术职业院校骨干专业。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学前教育专业是省级一流专业培育项目。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曲表演专业被列为全国表演艺术生产性实训基地;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影视多媒体技术、摄影摄像技术、影视动画专业被列为全国广播影视专业生产性实训基地。建有陕西省视觉重构工程研究中心、陕西地方戏曲音乐研究中心、陕西戏曲音乐数字资源库。发起成立中国秦腔教育联盟。面向全国18个省区招生。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老校区: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 邮编:710054
狄寨塬校区: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168号 邮编:710038
学校网址:www.sxavc.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监察审计处、学工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资产处、后勤处、各系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责:制定招生工作的录取章程、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报名、考试、录取等事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各项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www.sxavc.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7894789 029—8780147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计划以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部分专业兼招文理科。
(2)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3)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
对录取办法另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具体要求执行。
(4)本省播音编导类专业考生,专业、文化成绩均合格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我院不承认考生其他学校的相关成绩。
第十二条 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实际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或顺序靠前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院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其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戏曲表演、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摄影摄像技术、影视多媒体技术、影视动画、舞蹈表演、音乐表演、钢琴调律、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品设计、动漫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现代流行音乐专业学费为9000元/生·学年。
虚拟现实应用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学费为5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800-1200元/生·学年(有暖气、有卫生间);650元/生·学年(有暖气)。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1. 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3800元/学年。
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2800元/学年。
2、建档立卡:6000元/学年(其中,按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标准补助3800元,学院补助2200元),资助建档立卡家庭。
3、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4、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5、综合奖学金:特等奖学金3000元、一等奖学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优秀学生干部1500元。
6、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最高补偿金额为8000元/学年。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上限8000元。
第八章 其它须知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一个月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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