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经学院

  • 学历层次: 本科
  • 学校性质: 本科
  • 主要专业:
  • 联系方式:
  • 院校地址: 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

相信大家选学校的时候都非常看重学校的环境,以及教学条件,那么2020年招生简章具体内容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也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财经学院,学校的国际代码为11548,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89号,邮编530003。学校设有南宁市相思湖校区、明秀校区和防城港校区三个校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属全日制公立普通本科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办有研究生教育、高职高专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日常职能划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四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要求  

第五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七条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  

第八条学校对于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录取。即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语文、数学、综合、英语单科成绩排序。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项目(专业),实行不报不录原则,即只录取填报有专业(方向)志愿的考生,且不接受专业调剂。  

第十一条美术类本科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美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该省投档成绩(综合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该省无投档综合分计算规则,则按综合分=文化成绩(含特征成绩加分)×30%+专业成绩(750/300)×7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文化分相等,则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本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须达该科总分的70%(如按150分满分,须达到105分)以上,英语口试C等级以上。  

第十五条非外语类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六条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第四章  学生培养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发给广西财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授予广西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费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两种收费方式。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毕业时予以清算,多退少补。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措施,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普通高考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 课程中心
  鲁ICP备18049789号-7

2020大学路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警告: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