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根据教育部规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市、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下设机构招生办公室承担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做好招生录取的信访、投诉接待及处理,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招生规模。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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