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江西省录取批次安排。执行江西省划定的分数线。
第十二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江西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德育考核合格。身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四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主要根据“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才”相结合原则,由学工、财务等部门提供相关服务,视具体情况实施奖、助、贷、勤、免等资助办法,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良好条件:
(1)学校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提供服务(6000元/年);
(2)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扶助,比例为在校生5%,扶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3)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月发给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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