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在参评当年操行成绩85分的前提下,按照在同年级同专业中 学习 成绩(必修课加权成绩)的排名顺序依次评定;
3.在学习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如参评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五种。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除外)。
1.校长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次评选12名,金额为10000元/人/年。
(2)参评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在各方面能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或者在专业学习、科研创新、社会公益、励志 创业 、见义勇为、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参评当年应获得一等奖学金及以上荣誉或者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3)参评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全校范围内以答辩方式产生。
2.一、二、三等奖学金
(1)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进行排名,再结合学校当年公布的奖学金名额分别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操行成绩×0.3+学习成绩(必修课加权成绩)×0.7。
(3)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学校学生数的4%,标准为35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8%,标准为2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8%,标准为1000元/人/年。
3.单项奖学金
(1)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本学年第二学期学习成绩(必修课加权成绩)平均分比第一学期成绩进步8分及以上;
②在高校间或市级以上文体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个人或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
③参加省级或以上学术竞赛(如数学建模、“挑战杯”学术科技竞赛等)获奖,或者在正式出版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有其他学术成就;
④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青年 志愿 者服务等社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为社会所公认。
(2)单项奖学金的标准为600元/人/年,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均可申请,院部系从严审核。
优秀 新生 奖学金
1.奖励标准和条件
特等奖:200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区、市)名列前10名的新生。
一等奖:100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区、市)名列前50名的新生。
二等奖:50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区、市)名列前100名的新生。
三等奖:25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区、市)名列前500名的新生。
鼓励奖:500元/人,奖励各省(区、市)被我校录取的前1%的或最高分的新生。
专项奖学金:10万/年,用于招生宣传期间奖励各省(区、市)第一顺序志愿填报我校、成绩优异(全省排名前1%以内)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如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青年志愿者服务、科技创新等社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为社会所公认者)或自立自强型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以上奖项不可兼得。
专项奖学金
1.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或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在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设奖期限不少于5年、金额每年十万元及以上的奖学金,归学校管理,最高奖金的设置标准不得超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的奖金额度;低于十万元的奖学金,一般设在院部系。各院部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评比条例、评审结果须报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最高奖金的设置标准不得超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的奖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