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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山大学10考研简章(详细为好,带考试科目的)
中山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0年我校面向全国拟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约4300人。欢迎报考!
2010年我校面向全国计划招收硕士生约4300人,其中学术型研究生约2500人,专业学位研究生约1800人。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不同类型。
一、报考条件
(一) 全国统考学术型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类别的年龄不限。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时出示本科毕业证书,未获毕业资格的,入学时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只能报考原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生。
4.医学临床各专业只接受医学毕业生(含授医学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生)报考。
5.同等学力人员(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报考要求:
⑴文、理、工、农科各专业接受大学本科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我校硕士生,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与报考专业相近的专业领域工作不低于两年(从毕业到2010年9月1日)(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②已取得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成绩8门以上(必须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③已在省级学术杂志发表过2篇以上属于所报考的学科专业范围的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一篇,或获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与所报考的学科专业范围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
④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参加总分为100分的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参加总分为710分的成绩不低于426分);
⑵ 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MBA”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复试时以笔试形式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医科各专业(含授予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等学位的所有专业)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报考硕士生。
6.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至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8.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9.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已入校的学生将取消学籍。
(二) 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7、8、9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不少于3年工作经验者;有研究生毕业学历并有不少于2年工作经验者;大专毕业后有不少于5年工作经验,且必须符合(一)中第5项第(1)款的第②、③、④条要求者。
3.工商管理硕士(MBA)和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只招收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公共管理硕士(MPA)只招收非全日制委托培养硕士生。录取为以上专业学位的硕士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三)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5、6、7、8、9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3.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只招收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四)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5、6、7、8、9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只招收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五)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报考条件与全国统考的学术型硕士生相同。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和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 (方向代码为90)的临床型方向只接受医学毕业生(含授医学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生)报考,历届生在复试时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除外的专业学位只招收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六)“类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2010年我校设置了19个面向行业并具有较强职业指向的专业或方向(以下简称“类专业学位”)招收从事或有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招生专业方向及相关要求见附表1。
2.“类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与学术型硕士生的相同。
3.“类专业学位”只招收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和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学生须按规定
交纳学费。
(七) 由我校组织命题的单独考试专业方向的报考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7、8、9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不少于4年;获硕士、博士学位后工作不少于2年,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并作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3.需获得生源组织部门的推荐。
4.接受单独考试报名的学院与专业见附表3。
(八) 接收推荐免试生的条件
1.免试生一般是“211”工程高校的优秀应届本科生,并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生资格,推荐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2.免试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秀,具备作为硕士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3.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成绩不低于426分),外语类专业要求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优良(80分以上)。
4.参加我校复试合格。
5.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6、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及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方向代码为90) 的临床型方向外,其他专业均可接收免试生。
欢迎全国“211”工程高校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生到我校免试攻读硕士生。具体办法请见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网页(
)上的相关说明。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报名、复试及录取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被取消报考、复试以及录取等资格。
2.采取全国统一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照相、交费和验证)的报名方式。考生须于2009年10月16日至31日(应届生预报名时间为10月10日至14日)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教育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11月10至14日)到报名点进行报考信息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的具体办法及要求将于报名工作开始前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三、初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一)全国统考
1.历史学、教育学、医学门类(包括医学类的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为三门,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300分。除教育学门类中的心理学和教育技术学(均授理学学位,考试科目仍为四门),医学门类中的口腔医学、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及护理学等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可选择采用学校自命题外,其它学科的专业基础综合均采用全国统考试题。
教育学门类全国统考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名称为: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和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门类全国统考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名称为历史学专业基础,医学门类全国统考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名称为西医综合和中医综合。考试范围请参见教育部统一发行的考试大纲。
2.其它学科门类的考试科目为四门,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以及农学学科门类的数学(农)、化学(农)、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包括软件工程)学科的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等科目的试题由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范围请参见教育部统一发行的考试大纲。其它业务课以及德语、法语和外语类专业的第二外语试题由学校自命题。思想政治理论、外语满分为100分,业务课一及业务课二满分为150分。
(二)单独考试:考试科目共四门,考试科目名称与相应的招生专业相同,均由我校自行命题。
(三)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联考:初试科目为两门,即英语二和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英语二为统考科目,综合能力为全国联考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思想政治理论科目由学校自命题,在复试中进行。联考科目考试范围参见全国工商管理(MBA)和公共管理(MP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联考科目考试大纲。
(四)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科目共四门,其中英语一、思想政治理论采用全国统考试题,专业基础(法学)、专业基础(非法学)、综合(法学)、综合(非法学)为全国联考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参见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的联考科目考试大纲。
四、初试地点
单独考试生、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联考生:由广东省考试院指定考场。
其他考生:由网报时选定的报名点安排考场。
上述初试地点的规定若有变动,我们将会在网报公告中公布,请考生网报时务必留意。
五、复试
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专业课笔试和综合能力面试等。不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被录取。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在复试期间在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体检的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年3月3日)教学〔2003〕3号)和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发布的《中山大学研究生体检异常受限招生专业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所有考生在参加复试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护照)、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携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备查,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及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复试时交院(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科)存档。
六、招生类别及相关说明
2010年我校招收非在职全日制(含奖助类和非奖助类)、委托培养、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类别硕士生。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口腔医学专业学位除外)、“类专业学位”只招收非奖助类硕士生,在读期间不能申请硕博连读,也不能转到专业学位和“类专业学位”以外的专业方向就读。
录取为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类别的硕士生录取当年可免交学费并获得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生活津贴。奖助类硕士生的比例第一年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生的60%。
奖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具体评定办法参见我校研究生院网页上的《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学院代码:350)2009年作为学校试点,录取为该学院各专业的学术型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录取当年均可获得奖助金,从第二年开始,除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可继续享受奖助金外,其它学生均需向学校交纳学费。
录取为非奖助类的硕士生须向我校交纳学费,不同类型硕士生的学费标准另行公布。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等专项计划的硕士生招生简章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发布。
七、修业年限
目前我校理工学院、地球科学系、生命科学学院、工学院、中山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各附属医院(中心)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至三年,其它院、系(中心)学术型硕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在职不脱产学习学术型硕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
专业学位、“类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至三年,各专业的具体基本修业年限见附表2。
八、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在职非全日制两种,非全日制硕士生采取周未及节假日授课。我校2010年招收在职非全日制学习的专业方向见附表3。
我校将在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网页(
)上公布有关招生事宜,请考生上网了解相关信息。
咨询热线:020-84111686,020-84113696。
考生亦可登陆报考院(系)的网页或向学院*咨询,了解相关招生信息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61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邮政编码:51097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实施自由转专业政策,在读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申请转换专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学生和普通类专业学生不能互转专业。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力,学院鼓励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B线,广东省外为本科第二批或第三批。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院在国家核定的度招生规模内,编制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安排在所在批次生源人数较多、质量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投档比例:
1.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3.音乐类、美术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即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或有相关特长加分者。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对视力的要求:具体专业视力要求以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专业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凡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专业考生,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9500元-20000元,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住宿费标准:无空调房每生每学年1500元,空调房每生每学年17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绿色通道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可登录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网址:
)相关栏目查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助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奖助政策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广东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助学基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与审计部
联 系 人:陈运飘
监督*:020-61787331
传 真:020-61787368
电子邮箱:chenyp@mail.nfu.edu.cn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020-61787326
传 真:020-61787333
电子邮箱:nfzsb@mail.nfu.edu.cn
学院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于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委托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介绍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是依据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由中山大学申请,经广东省教育厅、教育部专家组评审通过,报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687号)创办的独立学院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批准的院校代码为: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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