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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5+3口腔医学如何选研究生导师?
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专业学生导师双选暨确定硕士阶段培养专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7〕63号),促进“5+3”一体化专业学生导师双选暨确定硕士阶段培养专业等工作(以下简称“导师双选”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全面衡量,对“5+3”一体化专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专业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考核,择优选拔。 2.导师双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全面、规范的评价体系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3.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5+3”一体化专业学生在不同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二、组织和领导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5+3”一体化专业学生导师双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我校“5+3”一体化专业学生导师双选实施办法,组织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开展考核各项工作;教务处负责审定“5+3”一体化专业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学工处负责制定“5+3”一体化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指导性方案。 2.各学院成立学院“5+3”一体化学生导师双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5+3”一体化专业学生导师双选工作实施细则(含综合测评具体办法)并组织具体实施。
三、工作程序 1.研究生院将拟进入硕士阶段的“5+3”一体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倍作为总指标进行分配。结合各二级培养单位学科建设、导师队伍、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指标分配,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至二级培养单位。 2.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将本单位拟接收“5+3”一体化硕士阶段学生的指标分配至相应专业,审定各专业拟带教“5+3”一体化硕士阶段学生的导师情况并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制定并公布当年度《南京医科大学接收“5+3”一体化硕士阶段学生双选导师目录》。 3.教务处审定并公布“5+3”一体化专业学生本科阶段的核心课程学分绩点和专业内排名情况。 4.“5+3”一体化专业学生本科阶段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导师双选综合测评,根据本单位综合测评具体办法核算每个学生的综合测评分,并将结果和相关证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全院公示,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定并公布“5+3”一体化专业学生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核心课程学分绩点核算成绩+综合测评分。 5.“5+3”一体化专业学生根据研究生院公布的双选导师目录进行网上填报志愿。 6.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按“5+3”一体化专业学生填报志愿情况组织各学科进行面试,坚持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相同的原则与标准。对于填报志愿人数较多的专业,可根据“5+3”一体化专业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选择进入面试,面试差额比例不超过150%。 各学科面试小组成员一般由研究生导师组成,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对每个面试专家的评分取平均分作为该生的面试成绩,按综合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计算该生的综合考核总成绩(即综合考核总成绩=综合成绩×70%+面试成绩×30%)。各专业按“5+3”一体化专业综合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本专业接收人选。 经过面试被接收的“5+3”一体化专业学生,按综合考核总成绩排名依次选择导师,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专业学生导师双选及硕士阶段培养专业确认书》,请导师签字后交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7.第一轮面试结束后,未完成导师双选的“5+3”一体化专业学生重新网上填报志愿,由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第二轮面试,可组织多轮面试,直至所有“5+3”一体化专业学生最终确定导师。 8.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汇总本单位拟接收“5+3”一体化学生的导师双选相关信息,提交学院“5+3”一体化学生导师双选工作小组审定后报送研究生院。 9.研究生院将审定的“5+3”一体化专业学生导师双选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将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 1.“5+3”一体化专业学生若未能在次年正常进入硕士阶段,此前双选确定的导师带教关系自动作废。 2.“5+3”一体化口腔医学专业学生选导工作延迟到实习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原则上在附属口腔医院选择导师。 3.“5+3”一体化临床医学(儿科医学方向)专业学生第一轮只可选择儿科学院(包括附属儿童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妇产医院)儿科学专业导师;若选择除儿科学外的其他临床医学专业导师,则只能参加第二轮及之后的网上填报志愿和面试。 4.每名研究生导师带教“5+3”一体化硕士阶段学生最多不超过2名。 5.“5+3”一体化专业学生须按照导师双选结果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完成网上录取工作。 6.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24年南京医科大学考研人数多少?
根据南京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该校拟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500名,其中统考生2300名,推荐免试生200名。
具体招生人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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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19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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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型硕士研究生:600名
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临床医学、基础医学、药学、护理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学科招生人数较多。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等专业招生人数较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招生人数仅为拟招生人数,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而定。
详解在职研究生单独考试及招生院校
单独考试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每年1月随统考进行,考试试题由招生单位独立命题,招生在职人员,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一般应限于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硕士生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不转人事关系,不转工资关系,医疗费由考生原工作单位负责,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或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
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报考条件:
·拥护中国*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
与参加1月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考试科目: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试题难易也与全国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
复试: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录取: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学习方式:学习方式主要采用全日制脱产、非脱产(周末或晚班或集中授课)几种方式,学制一般2年-3年。
证书获取: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适合人群:在职人员,单位业务骨干。
具有研究生单独考试资格院校名单:
北京市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石油大学(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中央戏剧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天津市
南天大学、天津财经学院、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省
河北大学、
燕山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河北医科大学
山西省
山西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辽宁省
辽宁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鞍山钢铁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吉林省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大庆石油学院、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上海市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江苏省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江苏理工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南京气象学院、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浙江省
浙江大学、
中国美术学院
安徽省
安徽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农业大学
福建省
厦门大学、福建农业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山东省
山东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青岛海洋大学、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中医药大学
河南省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湖北省
武汉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湖南省
湖南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南大学、湖南中医学院
广东省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医科大学
重庆市
重庆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西南师范大学
四川省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学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石油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云南省
云南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陕西省
西北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
陕西师范大学
甘肃省
兰州大学
新疆*尔自治区
中科院新疆化学研究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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