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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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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2023研究生招生信息
初试阶段
招生简章
专业目录
考试内容/参考书目
报名流程
报名时间/入口
奖助政策
考试大纲
学费标准or学制
报考条件与要求
考试地点/科目安排
查分阶段
分数线
成绩查询时间/入口
复试调剂阶段
调剂公告
复试时间
录取阶段
录取通知
保研夏令营
推免研究生
大学生夏令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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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2011年研究生招生计划
首都医科大学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2011年首都医科大学招收计划内(包括非定向培养和定向培养生源)、计划外(包括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生源)、推荐免试生、单独考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共计约630名。
二、培养目标及类型
首都医科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我校招收的研究生按培养类型主要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主要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研究人员为目标,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实验室研究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适合从事实验室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毕业时授予“医学硕士学位”或“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在招生目录备注中未做说明及备注中有“△”标识的研究方向可培养此类型硕士研究生。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主要以培养高级临床医师或口腔医师人材为目标,侧重医学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实践工作。毕业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或“口腔医学硕士学位”。在招生目录中,专业代码以“105”开头的专业均培养此类型硕士研究生。
在招生目录中部分医学研究方向备注后有 “△”标识,表明此专业的导师可培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两种类型。考生最终的培养类型在复试中确定。
三、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贡献力量,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2009年9月1日前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的毕业生,必须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而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修完报考专业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并提交学习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2)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及目前从事专业相近,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若为省部级,要求一等奖排序前3名,二等奖前2 名,三等奖第1名,科研成果奖不限名次;
(4)复试时加试两门业务课,加试科目在取得复试资格后通知。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人员,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只能以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形式报考;
(三)报考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要求报考专业
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部分专业要求考生具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招生目录的备注栏内有“※”标注。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能报考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研究生。报考眼科学专业要求*眼视力不能低于4.0,不能无立体视觉。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9月1日以前出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不受年龄限制)。
考生报名时不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复试时要求提供该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问题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调取档案而不能录取者,责任由考生承担。
四、我校接收教育部重点院校医学专业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教育部重点院校医学专业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本科阶段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85分以上,成绩排名位于年级总人数的前10%。
(四)学习勤奋、刻苦扎实、思维敏捷、作风严谨、有探索精神和科学态度,整体素质好,获得一、二等奖学金次数在2次(含2次)以上。
(五)在校期间参加过校内外科研活动小组,同等条件下有论文发表者优先考虑。
(六)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
(七)在校期间未曾受过任何处分。
接收推荐免试生导师及具体申请办法可后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页
进行查询。
五、报名程序
(一)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二)2011年硕士研究生的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考生届时按教育部要求的时间网上报名,大约在2010年10月10日开始。请考生注意关注教育部公布的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
)及我校研究生
招生办公室主页(
/)。
(三)凡报考首都医科大学的考生在完成教育部研究生招生网的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手续后,请于2009年11月30日前登陆我校招生办公室网页进行报名信息的再确认,以确保取得准考资格。
六、入学考试
(一)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
(二)初试
1、初试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安排,约为2011年1月。招生学院(所)、专业、研究方向、考试科目及其相关说明请见招生专业目录。
2、报考我校的考生,政治和外国语科目为全国统一考试,外国语科目一律考英语。
3、综合考试:
4、工学、理学第四门基础课考试:
(三)复试
1、复试时间约为2011年4月-5月。
2、我校将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复试基本分数及我校考生的初试情况制定首都医科大学复试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有机会参加复试。
3、复试由各学院(所)组织,复试内容为三项:英语、专业课、专业技能操作,其中英语和专业课包括面试及笔试。复试每项内容满分100分,60分及格。复试成绩总分300分,180分以上为复试及格,复试单项或总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4、首都医科大学根据考生的录取成绩决定其录取类型(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托培养、计划外自筹经费),其中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不列入导师姓名,考生根据报考专业填报。录取的考生在复试中由其所报考学院(所)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成绩双向选择确定导师。
七、体检
考生应身体健康,报考眼科学专业要求*视视力不能低于4.0,不能无立体视觉。其它各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相关问题说明
(一)录取类型说明
1、计划内非定向:户口档案将转入首都医科大学,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2、计划内定向: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担负,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户口档案将转入首都医科大学,国家不提供培养经费,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对于定向、委托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生,须在入学前由用人单位及本人与我校签订相应的定向、委托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协议书。四种录取类别均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
(二)培养方式
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学术型研究生入学后直接进入系(教研室)、科室进行科研能力的训练及学位论文工作,二年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进行一个学期的教学或临床能力训练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在校本部进行课程学习一个学期,本专业二级学科范围内临床轮转15-18个月,本专业三级学科临床训练10-12个月,结合临床工作,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水平的论文。
(三)住宿
录取学生在学期间的住宿由各学院(所)按各自规定安排,具体事宜考生可咨询所报考学院。
(四)目录备注中相应标识说明
1、""表示可接收推荐免试生专业。由于推荐免试接收工作在目录公布后(10月-11月)进行,因此目录所列专业为有可能接收到推荐免试生的专业,我校每年接收的校内外推免生在70人左右,考生可根据本身情况参考选择专业,我校各个专业均会保留不低于2/3的招生数量共统考生报考。
2、""表示可招收单独考试考生专业。我校每年可接收单独考试考生10名,目录所列为可接收的专业,单独考生初试入学考试科目全部由学校命制,复试的考核与统考考生相同。
3、"※"表示必须具备医师资格证书。
4、"△"表示可招收学术型或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后培养类型在考生复试中确定,无"△"标记的专业表示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标注的为我校自设专业,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5、专业代码以"105"开头的专业只招收专业学位。
(五)招生咨询
1、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电子邮箱:xiao@ccmu.edu.cn
3、*咨询热线:010-83911050
(六)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不提供考研辅导材料,不*历年试题。
首都师范大学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校名全称: 首都师范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 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 首都师范大学 ”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学校网址:
u.edu.cn
;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咨询*:010-68902995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0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我校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舞蹈学(师范)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高考改革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6.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
7.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只招收已报名参加北京市2020年高考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的考生;同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普通类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9.在江苏省,我校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选测等级要求为AB。
10.与我校签订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11.2020年凡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涉及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类别的统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方可按我校艺术类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2.我校音乐学院各专业和初等教育学院的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我校美术学院各专业和初等教育学院的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的专业成绩采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类统考成绩。文理分科编制计划数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考生按照分科招生计划数分别排序录取;文理不分科编制计划数的招生省份及招生计划中注明文理统一排队录取的招生省份,文理科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13.美术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北京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须达到220分,京外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须达到满分的75%(四舍五入取整)。
(2)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
(3)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在湖南实行的非平行组)以及实行一档多投的福建省,我校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出现同分情况时,我校将依次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5) 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6)美术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4.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1)音乐学(师范)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2)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录音艺术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4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6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海南省考生录取时,高考文化成绩采用标准分。
15.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需达到210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该专业在本科提前批艺术类B段投档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按照相关投档原则对考生进行投档。学校招办进行审核录取。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及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师范)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类等专业(类),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3.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首都师范大学 2020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4.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5.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6.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7.师范生就业与升学:要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和签订的《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规定:师范生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须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录取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考生还应按照定向区教委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按照公开招聘相关工作程序安排就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8.大类招生与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管理学院和美术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含数理实验班)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两个专业按生物科学类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录取;管理学院设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美术学(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三个专业方向按美术学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专业按设计学类录取。被以上专业类录取的学生于第一学年末或者第二学年在本院大类招生所含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等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双向选择专业方向。
9.学习校区:除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2020级新生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根据学校安排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和良乡校区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20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 首都师范大学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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