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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造价专科学校排名前十 安徽工程造价定额站电话是多少

更新:2023年10月02日 17:43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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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世如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评审。第十一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搜型启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租简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安徽工程造价定额站*是多少

合肥市0551-2838032
芜湖市0553-3839720、3872667
蚌埠市基本 建设 标准定额站 地 址:蚌埠市中荣街120号 邮编:233000 联系*:0552-2056163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单位地址:淮南市舜耕西路5号(淮南一中南门对面通睁肆达房地产五楼 )邮编:232001 *:0554-2688529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单位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建管大厦五楼 *:2324319
淮北市建设标准定额站 淮北市建设业协会工程造价委员会 单位地址:淮北市相山路4号 邮编:235000 *:0561-3023446
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安庆市龙山路210号 *:0556-5593584
黄山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单位地址:黄山市 屯溪区 黄山东路93号“建设大厦”13楼 *:0559-2353435
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阜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单位地址:阜阳市颍上北路31号 *:0558-7116966、7116968
宿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单位地址:宿州市胜利路411号 邮编:234000 *:0557-3024353、3045353
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单位悉猜轿地址:滁州市琅琊路81号建设大厦5楼 邮编:239000 *:0550-3024297
六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六兆握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单位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 政务服务中心 9楼 *:0564-3378332
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单位地址:宣城市鳌峰东路6号 邮编:242000 *:0563-3019903
巢湖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地址:巢湖健康东路市建委2楼
邮编:238000 *:0565-2392654
安徽省亳州市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单位地址:亳州市永安街3号 邮编:236800 *号码:0558-5516415

2021年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段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7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1年度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2021年度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考全科”、“免1科”(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增报专业”3个级别,每个级别设4个专业,每个专业设若干科目(详见丛燃银附件1),报考人员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具体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如下:

11月20日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务实(4个专业)

二、考试管理模式

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报考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首次通过所选专业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该证书为主证,可单独注册使用);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需配合主证使用,不能单独注册)。

请报考人员认真选择报考级别、专业,避免因个人选择报考级别、专业错误导致考试通过后无法注册。

三、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2.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渗宴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1科”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免1科”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三)“增报专业”报考条件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考另一个专业,参加“增报专业”考试。

四、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试行告知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有关告知制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国人事考试网( .cn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

试行告知制后,不再区分新老考生。报考人员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按如下流程完成报考:

(一)填写报考信息并

报考人员应于2021年10月21日9:00至10月27日16:00期间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点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平台,选择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项目,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上传本人照片、填写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在上传照片前,须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并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通过审核工具生成的报名照片上传后被自动识别为合格,考试机构将不再对照片进行人工审核。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等,上传成功后不可更改,请考生慎重选用。

根据有关规定,报考人员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请准确选择报名点。

在信息填报阶段,报考人员可自行任意修改报名信息。信息填报阶段结束后,所有信息将不再进行更改,请报考人员认真核查,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报考时要严格按照流程提示进行操作,并注意查看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站通知。报名技术问题可咨询0551-12333-1,资格核查问题可咨询各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各市要及时公布本市资审安排和咨询*,密切关注报名情况,抽查报考人员照片,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报考人员应重点阅读注意事项: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的内容、不实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3.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撤回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4.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2。

(二)在线核查

报名系统将对接政务信息共享接口,自动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在线核查通过的,进入缴费环节;在线核查不通过的,须参加现场核查(现场资审)。

在线核查结果最迟将于2021年10月29日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

(三)现场核查(现场资审)

不适用告知制、自愿选择不采用告知制、在线核查不通过和报考级别为“免1科”的报考人员均须参加现场核查。请上述报考人员及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报名表,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如下材料按要求参加现场核查。

(1)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报考级别为“免1科”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或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及本科学历证书。

(4)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考生须提供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各市现场核查工作由当地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具体核查时间及核查办法由各市自行规定。各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于2021年10月29日前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公布本市现场核查工作安排,并于11月3日前完成整个现场核查工作。

各地在组织现场核查时,要采取分批次错时错峰办理的方法,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和行风建设各项要求,并提前做好预案,有效避免人员大规模聚集和排队时间过长等现象发生。

各资格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重点加强对非本地户籍和系统核验不通过报考人员的审核,可通过核验社保、劳动合同等手段,验证其填报信息。应尽量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信息进行核查。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各单位、各资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考人员信息,对审核结果负责。任何阶段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给予其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网上缴费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15〕123号文件规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50元/科。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请于11月8日16: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按缴费流程,通过易宝支付平台支付考试费用。如对费用支付问题有疑问,请咨询易宝支付平台24小时客服热线:95070。报考人员缴费成功以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显示结果为准,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支付考试费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报名。

五、考点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本次考试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所在地,选用标准化考场,各考区要将考试监控视频资料按要求期限保存。请应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16:00后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成绩查询

应试人员可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也可以在电子社保卡(皖事通、支付宝、微信、云闪付、各社保卡合作银行APP等均可申领)的“全国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查询”模块中查询成绩。

七、监督管理

试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后,相关部门将对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免予核查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予核查:

(1)已经作出的;

(2)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

(3)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

2.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考试组织机构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监管的具体方式与相关要求由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确定。

(1)随机抽查。考试组织机构将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社会监督

对于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相关人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实的处理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注意事项

(一)答题方式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为客观题,《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4个专业)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应试人员在作答前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填报的一致,其他电子设备及复习资料等规定以外物品必须按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带入座位。

(二)考试大纲

2021年度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

(三)广德市和宿松县考务安排

广德市和宿松县的考试考务工作分别由宣城市和安庆市统一安排,请有关单位做好工作衔接和安排。

(四)疫情防控要求

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见附件3),按照防控要求参加考试。

请各市、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9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项人事考试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1〕55号)规定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确保2021年度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五)其他事项

2021年度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手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考试结束后,凡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有关部门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等处理。

在资格考试中推行告知制,是省*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行动具体举措,各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加强宣传。各市人社部门要牵头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考试风险防范、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确保2021年度安徽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1.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2.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

3.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洞梁纤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建设工程概算范围内,依据施工图、预算定额以及工程类别等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标底应当依据预算定额、工程类别等编制,或者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编制。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预算造价由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类别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省人民政渣桥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调整内容和方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纳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应当有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应当按照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审核结论:
(一)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在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二)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6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三)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9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拨付,由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有争议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解书,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本级人民*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虚报的工程价款,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本级人民*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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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为政治、英语、高等数学。

工程造价专业的主要课程:

大学英语、建筑工程师、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工程成本会计学、工程建筑概论、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安装工程定额与预算罩好悔、装饰工程定额与预算、市政工程定额与预算、工程承包与招投标、施工组织与网络计算、工程造价管理等。

就业方向

学生毕业后能够在工程(造价通)咨询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乙方)、建筑装潢装饰工程公司、工程建设物正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建部门(甲方)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投标报价决策、合同管理、工程预袜首(结)决算、工程成本分析、工程咨询、 工程监理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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