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小学招生
(一)入学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条件不成熟的县区或学校可放宽至六岁半或七周岁)。各学校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入校。
(二)
招生办法及要求
1.小学招生办法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就学机会。
2.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为辖区内各小学划定招生服务区,学校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免试相对就近报名入学,任何小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对新入学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公办小学组织报名入学前,要对招生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的常住住址和户口进行审验。适龄儿童常住户口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常住合法居住地(住宅)保持一致的,学校方可接收其入学。
严禁公办小学跨招生服务区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择校生。
严禁任何公办小学与幼儿园实行对口入学。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占坑班”。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当地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民办中小学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4.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各小学的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各小学新招生一年级不得出现66人以上超大班额,确保小学阶段超大班额零增量,56人以上大班额数量明显下降。
5.全市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原则上:2018年7月1日―7日。报名时携带户口本及房产(住宅)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家长提交的各种入学资格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妥善保存。
如果家长(监护人)未在学校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到片区内小学报名,视为主动放弃儿童在该小学上学。
6.招生录取结束后,各小学应及时填报招生录取花名册,报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小学将《市属小学招生录取花名册》连同Excel电子表格一起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各县区、各学校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加大宣传《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引导家长积极配合送其子女入学,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对有能力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学校不得将其拒之校外,应使其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并根据漯河市教育局、漯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杂费的通知》(漯教基〔2003〕90号)文件要求,免除其学杂费,保证我市残疾儿童入学率逐年提高。
(四)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学籍管理,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关于初中招生
(一)招生对象
初中招生对象为完成小学教育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二)招生原则与有关要求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市属各初中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要求,依法保障所辖区域内的小学毕业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根据“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初中招生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初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为稳定各初中的生源,各县区所属初中不准跨县区招生。郾城区直初中招收沙河以北、嵩山路以西区域的小学毕业生。
任何初中不准招收不符合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4.初中学校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不得以学科类实验班或特色班的名义进行择优招生,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更不得提前招生。小学不得向初中提供小学生毕业测试成绩。
5.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新招生七年级不得出现66人以上超大班额,确保初中阶段超大班额零增量,56人以上大班额数量明显下降。公办初中不得招收复读生,举办复读班。
6.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初中的管理,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明责任,严肃纪律。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初中教育健康、和谐、均衡发展。
三、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非户口所在地城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口本、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的务工证明、暂住地相关证明)、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学意见等。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应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漯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分配入学通知书》(见附件),并将其安排到相对就近、班额不满的公办中小学。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汇总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学校不得私自接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公布服务*。
四、关于市属初中招生
(一)市属初中招生计划
2018年市属初中计划招生105个教学班,各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如下:
市实验中学东校区:6班市实验中学西校区:14班
市二中(东、西校区):8班市三中东校区:10班
市三中西校区:10班市五中南校区:8班
市五中北校区:8班市外语中学:8班
市十中:2班市十一中:3班
市十五中:3班市五高初中部:8班
市十四中:2班市育才学校:5班
市宇华实验学校:6班格瑞特初级中学:4班
(二)招生办法
在继续坚持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市区初中分布、规模和生源分布情况,为市直初中学校相对就近划定招生区域。
市实验中学东校区:舟山路以东――沙河以北――龙江路以南(沙北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市实验中学西校区:嵩山路以东――舟山路以西――淞江路以南――沙河以北。
市二中:澧河以东――五一路以西――沙河以南――湘江路以北;五一路以东――交通路以西――沙河以南――人民路以北。
市三中东校区:五一路以东――铁路以西――沙河以南――人民路以北。
市三中西校区:澧河以南――漯舞路西北――107国道以东(包括三里桥、何王庄两村原住村民子女)。
市五中南校区:107国道以东――铁路以西――湘江路、漯舞路以南(干河陈乡所辖区域)。
市五中北校区:五一路以东――铁路以西――人民路以南――湘江路以北。
市外语中学:铁路以东――沙河以南――银鸽大道以西――人民东路以北;铁路以东――中山路以西――人民东路以南――南环以北。
市十中:沙河以东、银鸽大道以东――中山路以西――淞江路以南――人民东路以北。
市十一中:铁路以东――人民东路以南(后谢乡所辖区域)。
市十五中:沙河以南――澧河以北――107国道以东;107国道以西――澧河以北――王屋山路以东――省道S241以南。
市五高初中部:祁山路以东――龙江路以南――铁路以西――淞江路以北;祁山路以东――淞江路以南――嵩山路以西――沙河以北(注:沙河以北、嵩山路以西区域,原属郾城区区直初中的招生区域,对于户籍在该区域内、同时在该区域内小学就学的小学毕业生,执行郾城区制定的小升初对口升学政策)。
市十四中学、漯河育才中学、市宇华实验学校、格瑞特初级中学自主招生,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
市直公办初中不得招收招生区域外的小学毕业生。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
(三)小学毕业生报名登记,初中新生录取
1.报名登记。
各小学要认真组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的报名登记工作。
程序:毕业生本人如实在《小学毕业生报名登记表》中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和拟报市属初中――毕业生所在班班主任签名――校长签名――加盖学校公章――按所报初中学校分类――各小学汇总毕业生报名情况,填写《小学毕业生报名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登记表”一并报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各小学的“汇总表”(含电子版)及《小学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送达相应初中学校,同时将各小学的“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并发电子版至邮箱。
2.审核录取。
报名登记结束后,各小学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有秩序地组织毕业生携带全国学籍表或毕业证、户口簿及房产(住宅)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初中审核(学生提交的各种入学资格证件复印件由学校妥善保存)。报到审核时间原则上:2018年7月1日―7日。
如果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审核时间到片区内初中报到交验相关材料,视为主动放弃在该初中上学。
各初中要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坚持毕业生户口与法定第一监护人户口保持一致,并在同一户口簿,住址核查坚持以小学毕业生随法定第一监护人生活、且在初中招生区域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住宅)、并实际居住为准。各初中只准招收常住户口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特殊情况由各小学、初中相互配合,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处理解决。
市属各初中为审核合格的学生填写《市属初中招生录取花名册》(纸质件一式二份),校长或学校招生录取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后,连同Excel电子表格一起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
市十四中学、漯河育才中学、市宇华实验学校、格瑞特初级中学自主招生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报《市属初中招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二份),校长或学校招生录取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后,连同Excel电子表格一起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
3.新生学籍转接。
各初中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新招生七年级学生学籍时,应认真核对《市属初中招生录取花名册》,未经核查批准者不得办理学籍转接。
五、关于房产份额
市直公办中小学招生,对于申请入学儿童居住的房产(住宅)由多人共有的,申请入学儿童及其父母占有房产份额51%(含51%)以上者,方可作为入学申请依据;房产份额不足51%者,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共同共有的房产,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
六、关于户口转入及房产证取得时间
市直公办中小学招生,根据《漯河市教育局关于在市直中小学试行教育均衡化改革的通知》(漯教〔2013〕25号)的要求,学生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转入招生学校服务片区的时间在招生年份的前一年7月1日及以后的、或者房产证取得时间在招生年份的前一年7月1日及以后的,学生应按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到就近的学校就学。
学生如果到原住址、原户口所在地就近的学校就学有困难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招生不满计划的学校就学。
七、关于农村居民进城购*商品房后子女就学情况
(一)非漯河城区居民在漯河城区购房并落户城区的情况。
《漯河市人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15〕13号)中,明确了“落户城区的,购房者可凭房产证,其子女在教育、公共卫生服务上享受城区居民相关政策待遇。”
漯政〔2015〕13号文件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根据该文件精神,购*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城区者,其子女上小学、初中,按照市、区招生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农村居民进城购*商品房但不落户的情况。
《漯河市人民*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漯政〔2015〕34号)中,明确了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凡在漯河市区购*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人,可申请获得财政购房补贴。”同时并明确了“凡农村居民进城购*商品房后,凭房产证件,其家庭子女即可在居住地选择相对就近入学。”
1.对于按照该文件获得购房补贴的农村居民,在进城购*商品房后,凭房产证,其家庭子女在居住地可以选择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
2.对于按照该文件不能获得购房补贴的农村居民,其家庭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八、关于招生纪律
为保证我市小学招生、初中招生政策的连贯性,保障各项招生改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教科体局、中小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强化招生督导。中小学校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支持,主动配合,确保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顺利完成。各学校要指定专人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工作。
各县区要制定招生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对因思想重视不够、大局意识不强、宣传工作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违反政策乱招生而造成招生秩序混乱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县区将本县区2018年招生文件,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18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教科体局要组织对所属中小学校执行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省市招生政策规定及规范办学行为等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2018年9月10日前书面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