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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更新:2023年03月08日 15:44 大学路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黑龙江大学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黑龙江大学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黑龙江大学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关于2022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3号)的要求,大力促进教育机会公平,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2022年我校继续通过自主选拔的方式,招收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来自边远、原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一、招生计划及专业

招生计划180人,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见附表。

二、报名条件

高校专项计划主要面向全国边远、原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申请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2022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报名方式及要求

考生在2022年4月25日前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cn/gxzxbm/进行报名,并填写、上传报名材料,包括:

1.《黑龙江大学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申请表》由报名系统打印(应包含系统生成的所有页面),须加盖中学公章,中学负责人签字。申请材料不完整,模糊难辨或漏签字、漏盖章者,视为报名无效;

2.户籍证明(户口首页、学生姓名页复印件或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3.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将上述材料扫描(一定要清晰)上传至报名系统,完成报名,无需邮寄纸质材料。

四、资格认定

为方便农村考生顺利报考,减轻考生负担,学校将根据学生报名材料严格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不再另行组织考核。

合格名单经审核后,于2022年5月31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者报教育部备案公示,请考生自行登录查询合格名单。

根据教育部要求,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或者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五、录取程序

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单报志愿、单独录取,仅面向获得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认定的考生。上述考生须在2022年高考后在各生源省相应批次第一志愿填报黑龙江大学高校专项计划相应专业,录取时在生源所在省一批次省控线上投档,按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及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相应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六、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

黑龙江大学监察处对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并设立举报*:0451-86608305

七、招生咨询方式

黑龙江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0451-86608661

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

八、其他

(一)本简章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本简章经教育部审批备案后施行。

附件:黑龙江大学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电子信息类

金融学

会计学

法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学

会计学

科类

理工类/综合改革

文史类

黑龙江省

10

5

5

10

5

5

5

河北省

20

山西省

5

内蒙古自治区

5

辽宁省

4

吉林省

4

江苏省

5

浙江省

1

安徽省

6

福建省

5

江西省

4

山东省

20

河南省

5

2

2

5

2

2

2

湖北省

1

湖南省

1

广东省

2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海南省

5

重庆市

1

四川省

1

贵州省

1

云南省

1

西藏自治区
(普通类汉语言)

2

陕西省

1

甘肃省

2

青海省

5

宁夏*自治区

3

3

新疆*尔自治区
(普通类汉语言)

3

3

电子信息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3模式,必选物理;3+1+2模式,首选科目必选物理 再选科目不限。

 
 

黑龙江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是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共建高校。

 第四条 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招收并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的办学模式,突出*办学的主体地位,并积极开展其它形式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结合、相互渗透的办学优势,不断深化以学分制为基础平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依托外语学科优势,突出开放、互动、多层次、国际化的办学模式,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教学的副书记、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录取同分数考生和调控各省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使用必须经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增加计划必须在批次投档之前投放,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专业(类)录取时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原始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单科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英语、翻译(英语)、商务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翻译(俄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俄语(俄乌复语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俄语的考生。

 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传播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商务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中俄学院各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俄语授课, 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成绩仍相同,按照文化课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课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等;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开学前2周寄出。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 E-mail为:zsb@hlju.edu.cn,咨询*为:0451-8660866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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