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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鼓励从中西部、东北高校引进人才

更新:2024年06月23日 19:40 大学路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快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日发布,《意见》提出,不鼓励东部地区高校从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引进人才,支持东部地区高校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输出人才,帮助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输血”“造血”。

在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面,《意见》提出,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围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重点引进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高层次青年人才和急需紧缺青年专门人才。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现精准引进。高校要科学制定引才规划,明确引才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优先次序。

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作用。坚持充分尊重、积极支持、放手使用的方针,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参与专业决策、领衔重大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扩大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及课题,深度参与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适度放开外籍高层次人才参与教学科研奖项评选限制。高校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完善支持配套政策,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生活上提供更多便利,在工作上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舞台。鼓励高校建立改革试验区,创新海外高层次人才组织和管理模式。

在促进高层次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方面,《意见》要求,支持高层次人才流动共享。鼓励高校在与科研机构、企业签署人才流动共享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协同创新、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开展重大科研攻关等方式,实现人才资源优势互补。教学科研人员在学校同意的前提下,按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到科研机构、企业*。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部门和其他组织优秀人才到学校*。

加强高层次人才流动的规范化管理。强化高校与人才的契约关系和法治意识,落实聘用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重诺守信,模范遵守聘任合同,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发挥高校人才工作联盟作用,鼓励高校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人才流动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成果合理共享机制,探索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投入的补偿机制,推动高层次人才诚信体系建设。

鼓励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流动。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在薪酬、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引导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流动。突出重大人才项目政策导向,通过设立专项计划、适度放宽年龄限制、加大支持力度等方式进行倾斜。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发掘特色资源,搭建特色平台,发展特色学科,增强人才集聚优势。不鼓励东部地区高校从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引进人才,支持东部地区高校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输出人才,帮助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输血”“造血”。

(来源:中新网) 教育部不鼓励从中西部、东北高校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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