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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辽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

更新:2024年06月25日 06:40 大学路

2021年1月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性考试)将于2021年1月8--10日进行。为做好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我省普通高中2019级(高二)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本次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参加过我省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合格考试科目的学生可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相关社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我省普通高中2020级(高一)在籍学生不能参加本次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

二、报名时间

本次合格性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时间为2020年11月16--20日;报名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时间为2020年11月16--22日。

三、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本次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数学、外语(含英、日、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共9科。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2021年1月辽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

四、报名办法

报名基本流程为: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报名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最终确认。

1.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

考生登录“辽宁招生考试之窗”(),选择“网报中心”,进入“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填报基本信息;考生也可使用*在以上两个网址扫描二维码下载“辽宁学考”APP,填报基本信息。

首次登录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登录报名系统,准确填写各项基本信息,提交并保存。

报名点由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普通高中在籍考生的报名点为考生学籍所在中学;未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考生的报名点为原学籍所在中学;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其他学校的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报名点由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其他考生的报名点为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考生填报基本信息前告知考生所属报名点。

我省普通高中2019级(高二)在籍学生新开考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数学、外语(含英、日、俄)、思想政治和物理5个科目。

2.报名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

报名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现场确认的方式完成,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或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

(1)报名资格审查。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考生须交验居民身份证件和普通高中学籍证明(须注明学籍注册时间);其他人员须交验居民身份证件和最后学历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现场采集考生面颊特征和指纹信息,并通过身份证件核验本人报名基本信息。考生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中性别、民族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方可进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采集面颊特征即采集考生照片(背景须为蓝色);无法采集考生左右食指指纹信息时,采集拇指指纹信息。

3.报名确认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生填报基本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等情况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最终确认,经最终确认的考生才为完成报名。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报名数据的整理、校验,并使用网上报名系统管理端下载打印《2021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交由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名确认。

考生须签写《2021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五、工作要求

1.报名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操作办法由各市制定。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要将报名条件、程序、要求、办法等向社会公布,做好报名宣传工作,将有关情况通知到所有考生。

2.普通高中在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考生所在中学和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共同负责,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初审,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终审;其他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3.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配备并培训报名工作人员。报名点要按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包括文字信息录入设备、图像信息采集设备、上网计算机等。

4.报名期间,报名点应张贴有关报名的规定、办法、程序、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址以及考生应注意的事项等。工作人员要解答考生关于报名的各种问题,组织并指导考生严格按照网上报名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输入有关报名信息,完成报名工作。

六、其他

1.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2.特别提醒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报名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均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3.严禁通过翻拍、扫描照片等手段采集考生的面颊特征信息;严禁代替他人进行指纹信息采集。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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