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 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 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 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
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 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 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 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 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 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 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在中国 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 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 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 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 审核考生报名资格。报名结束后,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 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 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 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 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 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 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 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 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 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 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 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 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 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 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 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 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 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可结 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 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 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 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 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 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 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省级招委会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 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 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 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 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 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 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 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 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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